市廳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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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及驗收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8-04-23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鎮江市科技計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項目的組織化程度和實施效果,保障項目按期實施和完成,明确實施和驗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的實施管理系指項目自立項後到驗收前期間,對項目所進行的有關管理工作;項目的驗收管理系指項目計劃目标、任務基本完成後進行的有關驗收等形式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列入鎮江市各類科技計劃,并同時獲得财政經費➿⚽✨➿的項目均适用于本辦法(省以上科技項目按上級科技部門有關辦法執行)。重點項目的界定按照《鎮江市科技計劃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并适時調整。

第二章 實施管理

第四條 項目實施管理由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共同負責,各自應認真履行職責,推進項目的有效實施。項目主管部門系指各轄市(區)科技局、鎮江新區經發局,市直主管部門和有關高校等。省直屬單位及無主管單位可由市科技局直接負責實施管理。

(一)市科技局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基本職責是:

1.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階段總結報告、項目驗收報告;

2.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的中期檢查或評估;

3.組織實施項目執行情況統計調查工作;

4.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有關重大問題;

5.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标考核與誠信評價;

6.負責委托具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市重點項目經費使用進行審計;

7.對重點項目在立項及實施管理中的相關廉政行為進行督查。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基本職責是:

1.及時辦理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撥付,落實項目約定匹配的科技經費,督促項目自籌資金的到位;

2.定期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重點項目年度經費決算,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協同市科技局進行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或評估,協調項目的實施,協助做好技術保密工作;

3.實施項目執行情況統計調查工作;

4.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标考核與誠信評價。

(三)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基本職責是:

1.嚴格執行科技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按期完成項目的目标任務;

2.對涉密項目,應在項目開始實施時與涉密人員簽訂合同,建立專項保密和使用制度,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産權管理情況和保密的建議;

3.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重點項目經費年度決算;

4.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5.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審計單位、中介機構所進行的科技計劃項目審計、評估,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6.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7.填報項目執行情況報表。

第五條 項目實施管理中執行下列制度

(一)統計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報送科技計劃執行情況報表,按要求實行在研項目網上統計。

(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取得重大進展與突破,或因不可抗因素對項目執行産生重大影響的,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市科技局。項目實施中如遇目标調整、項目負責人與關鍵技術方案變更或承擔單位重組、撤并對項目實施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承擔單位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核準後方可調整。

(三)重點項目中期檢查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業務處室會同綜合計劃處采取實地檢查和調查表相結合的方式對重點項目中期檢查。督促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并将其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市重大科技專項原則上每年上、下半年各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全年至少一次,時間在5月或11月進行;其他重點項目每年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在項目實施期内至少進行一次,時間在10月進行。在現場檢查完成後的15個工作日内,各業務處室根據項目檢查情況,分别提出各類重點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由綜合計劃處彙總後,報局長辦公會。

(四)重點項目中期評估制度。對市重大科技專項等重點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具體辦法參照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科技計劃與項目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蘇科計〔2002〕441号)執行。

(五)實行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後,按本辦法第三章項目驗收管理要求,進行項目驗收。

(六)實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市撥款100萬元以上的重大科技專項項目、50萬元以上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30萬元以上的工業支撐項目、20萬元以上的國際科技⏭➰項目和農業科技支撐項目、10萬元以上的社發科技支撐項目、資助金額相對較大的軟科學項目和知識産權戰略推進項目,試行抽選項目委托第三方進行績效評價。對市财政局、市審計局予以績效評價或審計的項目,不重複抽選。

(七)建立目标考核和誠信評價制度。按項目實施情況和管理績效等,對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标考核和綜合評價,作為項目滾動實施和主管部門及其承擔單位下年度新上項目和及經費安排的依據。

第三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六條 驗收組織管理

(一)市科技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并負責按上級有關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做好省級以上項目的委托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究實效的原則,保證其嚴肅性和科學性。

(二)項目驗收分為重點項目驗收、一般項目驗收。重點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業務處室會同綜合計劃處組織實施,原則上采取會議形式;一般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組織實施,可根據計劃項目特點,選用會議形式、檢測形式和函審評價形式等形式。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項目,可視同驗收或與驗收工作一并進行。

(三)重點項目驗收前,市科技局組織對市重大科技專項等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其他重點項目如有必要,也可進行專項審計。

(四)項目驗收時應組建驗收專家組,由驗收組織部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已通過技術鑒定的項目可由管理和經濟專家為主組成。重點項目驗收,專家人數5—7人,其中市外專家不少于總數的40%;一般項目驗收,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适當聘請市外專家。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遴選。

第七條 項目驗收時間

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合同任務完成後的半年内進行,如在合同規定的完成時間順延半年内仍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項目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的,按批準調整後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第八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全部任務後,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二)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全部驗收資料,簽署審查意見後,将項目驗收申請表報送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

(三)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後,會同綜合計劃處及相關職能處室,對項目技術、經濟、知識産權(專利數量、真實性、相關性)等合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在3個工作日内書面批複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并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四)項目通過驗收後,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會同綜合計劃處于5個工作日内,作出驗收結論。

第九條 項目驗收内容

(一)項目驗收以批準立項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合同文本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為基本依據,對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項目産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與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産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各類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公開發表的論文等)供驗收;

1.各類計劃項目必須提供下列驗收文件和資料:

①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②項目合同書和項目計劃任務書;

③項目實施工作總結;

④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⑤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報告;

⑥項目經費決算表和有關憑證或審計報告。

2.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重點計劃項目還應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①項目所獲階段性成果、公開發表的論文、知識産權報告等相應材料;

②研制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③有關查新報告、産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④建設的中試線、試驗⛩⛪➰、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⑤涉及環保和安全的項目,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三)驗收專家組應認真閱讀項目驗收全部資料,通過評議和現場考察等方式,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四)項目驗收形式和驗收工作安排,應在驗收申請批複時一并由組織驗收部門通知被驗收單位。

第十條  驗收結論與後續管理

(一)項目驗收組織部門根據驗收專家組驗收意見,提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暫緩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三種。

(二)按期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形成驗收結論,視為通過驗收;目标或任務基本完成,但驗收文件、資料不齊全,對驗收結論争議較大,視為“暫緩通過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1.未按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要求達到預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标;

2.成果未能實現;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4.擅自修改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的目标、内容、技術路線;

5.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作出說明,包括存在知識産權糾紛尚未解決的等。

(三)“暫緩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驗收文件、資料,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内交市科技局重新查驗後,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意見。“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繼續按合同要求完成計劃任務,并真實、完整的提供經整改完善的項目驗收文件資料,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四)驗收(或鑒定,下同)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通過驗收後的10天内,及時辦理驗收證書的有關手續,并提供兩套完整的驗收籽料和驗收結果電子文檔,分别由相關業務處室和綜合計劃處存檔,綜合計劃處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驗收或鑒定檔案統一移交市生産力促進中心保存。市級項目使用《鎮江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由市科技局綜合計劃處統一登記和編号,并加蓋鎮江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專用章。

(五)建立驗收項目調查統計制度。項目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應配合市科技局對驗收項目進行跟蹤調查和統計,及時上報各類數據和統計報表。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每年1月上旬進行上年度專項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統計與分析,由綜合計劃處彙總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并作為項目執行情況評估、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考核和誠信評價的依據。

(六)項目形成研究成果後,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技術合同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七)因不可抗因素等需要中止的項目,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查同意後,項目中止,并不再組織驗收,視同項目結題;對于研究失敗的項目,應提交失敗原因分析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經市科技局審查确認後,視同項目結題。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一)項目承擔單位、驗收專家組和中介機構等應對驗收資料、報告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在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及渎職等行為,一經查實,将中止或取消其繼續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和計劃項目驗收工作的資格,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将依照有關規定和法律追究責任。

(二)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驗收項目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綜合計劃處會同業務處室分别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實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以管理職責和年度目标任務完成情況為基本依據,重點考核計劃項目實施情況。

(一)對于項目主管部門,重點考核内容為:

1.計劃項目資金的及時下撥情況;

2.合同約定的匹配資金落實情況;

3.項目按期驗收結題率;

4.重點項目年度計劃目标完成率;

5.項目實施成果和績效;

6.項目組織申報和督促實施、驗收管理情況,報告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對于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重點考核内容為:

1.自籌經費、研究開發條件落實情況;

2.項目按合同進展情況及階段成果;

3.項目按期驗收或結題情況;

4.項目實施成果和績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十四條  目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項目主管部門年度管理工作業績的主要内容之一。對計劃項目管理工作優秀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項目取得重大進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下年度項目申報中給予優先立項或滾動➿⚽✨➿。

第十五條  對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項目結題或驗收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進行通報批評或中止其項目,采取措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撥項目經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同時,将有不良記錄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記入項目誠信檔案庫。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市撥款5萬元以下的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項目可采用結題管理,結題登記表由市科技局統一印制,由專項計劃處室負責組織實施,在綜合計劃處統一登記、編号,并蓋結題專用章。其中确有需要組織驗收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轄市(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6日起施行。原《鎮江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及驗收管理辦法》(鎮科計〔2008〕5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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